• 站内搜索:
  • 网络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号《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对于已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并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
      此复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友情链接

网站首页 焦点新闻 司法案例 法律法规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侵犯人身权利罪 危害社会秩序罪 破坏市场经济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财产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 秦萌 夏彦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myla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