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财产刑由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负责部门为法院的执行机构。
最高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出台此司法解释是力求解决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当中的“空判”问题,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这些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我国现行立法对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不明确,“导致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的部门很不统一,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法警队执行以及混合执行的情况都存在,此外,由于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规定不明确,导致有的法院财产刑执行工作不到位,财产刑执行程序不明确也导致财产刑执行存在效率不高等现象。”
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财产刑由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胡云腾解释称,这是因为一审所在地往往是犯罪分子的生活所在地,也是其财产所在地,符合执行的规律。司法解释还明确,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